新闻报道用别人的摄影侵权吗-赵建清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侵权纠纷

新闻报道中使用别人的摄影作品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总体而言,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通常不构成侵权,但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1. 出于新闻报道目的

    • 新闻媒体为了报道真实发生的事件、人物活动等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内容而使用相关摄影作品,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报道一场重要的社会活动时,使用了现场拍摄的照片来展示活动场景,旨在向公众传达有价值的信息,符合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在此情境下,可理解为摄影作品中涉及的人物肖像权,若摄影作品本身受著作权保护,则还需考虑著作权问题)的肖像,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摄影作品),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需注意,若摄影作品本身受著作权保护,使用时还需遵循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合理使用条件

    • 使用摄影作品必须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非商业利益或其他非公共利益。
    • 使用摄影作品必须是不可避免的,即在新闻报道中无法避免展示该摄影作品。
    • 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不得丑化、污损摄影作品,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摄影作品内容。

二、构成侵权的情况

  1. 未经同意用于商业目的

    • 如果新闻媒体将他人摄影作品用于广告、产品推广等商业盈利活动,而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明确同意,就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某新闻网站在推广自家付费产品的宣传海报中使用了一位摄影师的作品,且未得到该摄影师许可,这种行为即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2. 恶意丑化、歪曲摄影作品

    • 即使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但如果对他人摄影作品进行恶意的丑化、歪曲处理,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名誉或作品形象,同样构成侵权。例如,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某摄影作品处理得面目全非并在新闻报道中传播,对作品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 如果新闻媒体在使用摄影作品时,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必要范围,如大量使用、长时间展示或用于与新闻报道无关的内容,也可能构成侵权。

三、特殊情况说明

  • 关于摄影作品中人物肖像权的保护:如果摄影作品中涉及人物肖像,且该人物肖像受肖像权保护,那么新闻媒体在使用该摄影作品时,还需确保不侵犯该人物的肖像权。这通常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且不得将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或恶意丑化、歪曲。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新闻报道在使用别人摄影作品时,应确保出于新闻报道目的,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如果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如未经同意用于商业目的、恶意丑化歪曲摄影作品或超出新闻报道必要范围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建议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谨慎处理他人摄影作品的使用问题。如果可能的话,尽量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同意,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或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