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和诉讼财产保全区别-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6-05-12 经济纠纷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责险)在保险责任、使用场景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一. 保险责任不同

  1.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简言之,它保障的是因继续执行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2.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责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条款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它保障的是因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二. 使用场景不同

  1.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的情况。

  2.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责险):则主要用于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同

  1.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投保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被保险人也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定情形而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2.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责险):投保人通常是诉讼中的原告或申请人,被保险人也是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告或申请人。

综上所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使用场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选择哪种保险需根据具体的诉讼情况和需求来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